□晨報記者 邵麗蓉
  近年來,關於收受禮金是否入罪的說法一直備受關註,同時,也不乏一些官員抓住法律“漏洞”,以“人情往來不屬受賄”為藉口,逃脫法律製裁。而近日北京2014年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傳出消息,刑法修正案(九)擬定新罪名“收受禮金罪”,以解決向官員進行情感投資的定罪問題。今後,官商間的禮尚往來或成禁區。
  收受禮金罪“補充”行賄罪
 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,或者以各種名義收受他人財物,適用的刑法為收受賄賂罪。而要構成受賄罪,必須具備二個犯罪要件。第一,利用職務便利,為他人謀利的行為。第二,要達到5000元以上的標準。從這兩個要件來看,除了“索賄”,還必須滿足“為他人謀取利益”這一條件才構成受賄罪。因其入罪門檻較高,很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案件達不到構成要件,逃脫罪罰。更有在司法實踐中,一些官員經常以“禮尚往來”為由為實際上的受賄行為辯護,為此失去了法制的正義,量刑標準不合理成了爭議內容。
  如今,這一爭論即將有了突破口。據悉,本次刑法修正案(九)擬設置“收受禮金罪”,這一罪名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,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、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,都可以認定為此罪。“收受禮金罪”並不是受賄罪,量刑比受賄罪輕。
  消息一齣,引發法律界關註。“該罪名的設置解決了長期以來潛在暗處的感情投資問題,給禮尚往來式受賄當頭一棒。”刑法資深律師、上海聯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競認為,“收錢辦事”和“收錢不辦事”是兩者的根本區別。
  王競表示:“收受禮金罪”規範了感情投資問題。“商家找官員辦事,很多是事先鋪墊。逢年過年的孝敬,各種場合的邀請送禮,這些‘平日燒香’只為先行投資感情,謀取長遠利益。在以前都構不成受賄罪,如今收受禮金罪填補了這一空白。”同時,“收受禮金罪”打擊了隱形受賄的行為。企圖規避受賄罪官員,往往“化整為零”接受賄款。比如在為商家或個人謀取利益的一段時間內並無受賄表現,而是在之前通過小金額、多次的方式斂財。
  有效鞏固八項規定成果
  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,制度反腐研究專家李永忠表示,“收受禮金罪”若入法,首先是鞏固中央八項規定的成果,也可嚴厲打擊官商之間的禮金、消費卡、紅包收受,覆蓋範圍更廣。其次,還體現了依法治國的理念。根據現行規定,目前的官員單純收受禮金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,視情節輕重要受黨紀、政紀處分。“如今,將政策紀律上升到法律規定,體現了依法治國,是反腐工作的必然步伐。”
  李永忠表示,增設“收受禮金罪”,是對行賄罪的補充,彌補了法制監管的空白。只要形成非常健全的反腐制度和法律追究機制,就能做到有罪必罰。  (原標題:刑法有望新增“收受禮金罪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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